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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建军与韩习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军,韩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02号申请人侯建军,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韩习平,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侯建军申请执行韩习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建军依据生效的(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习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运费款59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二审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保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