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姚家祥与刘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家祥,刘立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292号原告:姚家祥,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刘立和,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姚家祥与被告刘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家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家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3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款清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是多年的朋友,2014年11月20日,被告因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3000元,立有借据一张,并承诺在2015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被告刘立和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姚家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原件一张),该证据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1月20日被告刘立和因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姚家祥借款33000元,当日刘立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借条今借到姚家祥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此据!刘立和2014.11.20(注:2015年内还全款,不带利息、)身份证:340828197004171537”。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刘立和向姚家祥借款3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刘立和应按约定清偿借款。刘立和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构成违约,姚家祥要求刘立和清偿到期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借款于2015年内还清,原告要求被告按6%/年利率标准承担逾期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立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家祥借款3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85元,由被告刘立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灿玲人民陪审员 叶祖北人民陪审员 郭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储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