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勤、夏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张勤,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驾驶员,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夏阳,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勤与被执行人夏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