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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顾向前、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向前,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阜平县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6H。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贵敏,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顾向前,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执行人李龙,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顾向前、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向前、李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证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顾向前、李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顾向前、李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