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廖翠英与李得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翠英,李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廖翠英,女,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李得生,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廖翠英与被执行人李得生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得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翠英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得生的财产进生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得生日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翠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得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翠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