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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春艳与张保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艳,张保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637号原告罗春艳,女,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张保华,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艳与被告张保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罗春艳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