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与左孝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左孝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鸿基二手车交易市场一区20号。法定代表人:庄家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孝发,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上诉人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孝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2017)川20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祥华审判员 唐晓琼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先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