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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朝锐与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锐,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122号原告李朝锐,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委托代理人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289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清,总经理。原告李朝锐诉被告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朝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朝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2.5元由原告李朝锐负担。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张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