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司凤霞与崔世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凤霞,崔世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517号原告:司凤霞,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崔世铭,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司凤霞与被告崔世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凤霞撤诉。案件受理5573元,减半收取27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军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孝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