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冠华、邢志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冠华,邢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张冠华,男性,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邢志友,男性,1960年12月23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冠华与被执行人邢志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冠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