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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与郭建辉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郭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芒市。法定代表人段贵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建辉,男,汉族,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执行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与郭建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建辉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