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从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从旺,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从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00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从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2月24日按月利率8.803‰计算,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1.4439‰计算。被告王从旺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被告王从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