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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86号罪犯陈斌,男,1987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秀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