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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867号原告:孙某某,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丛某某,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颜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