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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335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爱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爱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335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桃源路958号。负责人:冯晨晨。被告:徐爱宁,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爱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现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婷婷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飞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肖宁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