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素芝与赵学良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芝,赵学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381号原告:陈素芝,男,194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学良,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素芝诉被告赵学良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显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素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荣、被告赵学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素芝诉称:我一共生育五个子女,三个儿子,两个女儿,长子赵国强,次子赵学良,三子赵学金,长女赵忍,次女宋英。其中次子赵学良,对我和老伴不尽赡养义务,我老伴赵永田多次住院治病,赵学良未出一分钱医疗费,老伴赵永田于2016年农历10月6日去逝。如今我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其他子女都尽赡养义务,为此,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学良每月支付我赡养费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赵学良辩称:我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赡养费太高,我每月只愿出100元。经审理查明:陈素芝一共生育五个子女,三个儿子,两个女儿,长子赵国强,次子赵学良,三子赵学金,长女赵忍,次女宋英。丈夫赵永田于2016年农历10月6日去逝。现陈素芝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陈素芝和次子赵学良因赡养费发生矛盾,经村委会调解未果,为此,陈素芝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学良每月支付其赡养费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陈素芝提供的身份证、太和县洪山镇王集村委会证明一份,赵学良提供的太和县洪山镇王集村委会证明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今陈素芝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赵学良亦为人父母,应知养育儿女的艰辛、不易;为人子女,更应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尽孝道,给老人一个幸福、祥和的晚年,对母亲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陈素芝育有五个子女,其他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陈素芝有权起诉其他子女,请求支付赡养费,但经本院释明后,其仍坚持只起诉赵学良支付赡养费,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本院依据陈素芝子女的人数、生活状况及赵学良的实际负担能力,确定赵学良每月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为300元。故陈素芝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学良每月支付原告陈素芝赡养费300元,自2017年2月1日起,每月30日之前付清当月的赡养费。二、驳回原告陈素芝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学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迪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