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83上诉人王某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183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王某,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徐州市云龙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云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某1(系王某丈夫),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徐州市云龙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云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逮捕。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苏0303刑初4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表示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王某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系坦白,王某1系自首。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刑初4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学锋审判员 张慧雅审判员 陈浩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