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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宿迁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884号原告:宿迁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雷,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大东门商业步行街2B-2-2号。法定代表人:褚志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海天翡翠城86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