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世君诉韩素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君,韩素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872号原告:张世君,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韩素荣,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原告张世君与被告韩素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世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占原告口粮田归还原告;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983年体改时原告尚未成家,户口和父母在一起,所分口粮田果树和父母在一起,1986年原告结婚后和父母分居,当时父母将战营下甲一份口粮田(约7分地)分给原告,原告种几年后因搬家至九垄地镇厢红旗村,其口粮地就由其父母耕种,父母去世后被告耕种,农粮资补也由被告领取,2017年国家土地确权,原告向被告要口粮田被告不给,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既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里台账也无记录,故原告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世君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