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霄与吴文祥、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霄,吴文祥,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43号原告:林霄,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文祥,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黄林,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霄为与被告吴文祥、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代理费用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自愿放弃代理费用主张)。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林霄的申请于同年1月22日作出(2017)浙1003民初4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文祥与案外人共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2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霄的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祥、黄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被告吴文祥向原告林霄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吴文祥至今未予归还。另被告吴文祥、黄林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年1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文祥、黄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70元,由被告吴文祥、黄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杨成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陶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