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班长安与常桂荣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长安,常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班长安,男。被执行人常桂荣,女。本院在执行班长安与常桂荣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张高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