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淑艳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淑艳,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白淑艳,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刘刚,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淑艳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刘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白淑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