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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熊建明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明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23刑初62号公诉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建明,男,1970年10月24日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盈江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建明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江、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建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6年2月22日,雇请工人孔某1、孔某2使用油锯、砍刀擅自到苏典乡劈石村委会劈石村民小组集体林(小地名“劈石老寨河头”山)采伐林木,准备种植林木。经聘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建明盗伐的林木树种为其他阔叶及旱冬瓜树,属非国家重点保护树种,涉案的林木活立木材积(蓄积)为23.5902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熊建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建明辩称,其采伐的林地虽是劈石村民小组集体林,但集体已将该块林地分给其使用,其才去砍伐的,并当庭提交书面证明一份,欲证实其观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建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6年2月22日,雇请工人孔某1、孔某2使用油锯、砍刀擅自到苏典乡劈石村委会劈石村民小组集体林(小地名“劈石老寨河头”山)采伐林木,准备种植林木。经聘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建明盗伐的林木树种为其他阔叶及旱冬瓜树,属非国家重点保护树种,涉案的林木活立木材积(蓄积)为23.5902立方米。犯罪工具大刀一把及盗伐的林木23.5902立方米均在案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熊建明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3.归案情况说明;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尺记录、位置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证人曹某1、孔某1、孔某2、早兴春的证言;7.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6]林司鉴字第429号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复印件(林地权属系苏典乡劈石村委会劈石村民小组);10.被告人熊建明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同其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上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取证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公诉机关不予认可。对于被告人熊建明提交的劈石村民小组证明,因未加盖该村民小组公章,且证明内容与证人曹某1、曹某2等村干部的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建明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林木蓄积为23.5902立方米)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建明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熊建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在案扣押的林木及犯罪工具大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熊建明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建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犯罪工具大刀一把、盗伐的林木23.5902立方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正婷审 判 员  瞿 易人民陪审员  申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