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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应昌、邢菊、全彦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应昌,邢菊,全彦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343号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倩,女,公司员工。被告:全应昌。被告:邢菊。被告:全彦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应昌、邢菊、全彦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