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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赔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景宽、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宽,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赔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宽,男,汉族,1951年6月28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代理人孙事龙,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志武,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峰,鹤壁市淇滨区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景宽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6行赔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景宽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李景宽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由于李景宽撤回起诉,原审裁定视为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景宽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李景宽撤回起诉: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6行赔初25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平审 判 员  肖海生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建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