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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侨谊贸易中心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东姜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城阳侨谊贸易中心,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东姜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278号原告青岛城阳侨谊贸易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正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吉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立,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东姜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东姜哥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曲立洪,职务主任。被告山东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212号。法定代表人苗成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城阳侨谊贸易中心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东姜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东姜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芙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