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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军锋与张林、孙远红农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锋,张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940号原告:郭军锋,男。被告:张林,男。委托代理人:张绪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锋诉被告孙远红、张林农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方审判员 杨红雨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