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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基鑫精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基鑫精煤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法定代表人:齐百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基鑫精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法定代表人:王中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延明,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煤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基鑫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煤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姚云东、被上诉人基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中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邓 燕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