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叶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叶某,张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特75号申请人: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喜,蕲春县株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叶某。被申请人:张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甲申请宣告叶某、张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申请宣告叶某、张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某甲撤诉。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