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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丛树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2808号被执行人丛树河。关于丛树河罚金一案,本院(2017)辽021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丛树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丛树河洪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