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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梅与袁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袁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28号原告:杨梅,女,汉族,1992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袁小雷,男,汉族,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杨梅与被告袁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梅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小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