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梅与袁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袁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28号原告:杨梅,女,汉族,1992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袁小雷,男,汉族,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杨梅与被告袁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梅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小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