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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俞煌与邓飞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煌,邓飞燕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100号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邓飞燕,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俞煌与被告邓飞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俞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煌负担。审判员  林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