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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裕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裕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9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裕农,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裕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裕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20时许,被被告人龚裕农与朋友黄天天至义乌市玩,期间被告人龚裕农喝了两小瓶左右百威啤酒。次日0时25分许,被告人龚裕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龚裕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龚裕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验视频,机动车驾驶证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的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龚裕农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裕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裕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裕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