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少钦与陈春来、陈开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钦,陈春来,陈开富,王彦,重庆青舫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港经工贸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钦,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陈春来,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号*幢*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803284437。被执行人:陈开富,男,汉族,1947年9月2O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王彦,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青舫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港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5楼51号(经开区拓展内)。组织机构代码:66893854-1。法定代表人:杜仕均,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巴都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65382l7-0。法定代表人:陈春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少钦与被执行人陈春来、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314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依照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也未申报财产。本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镇巴都大道房屋(权证号:阆房权证阆中市字第××号),但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设定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员徐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钦与被执行人陈春来、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314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设定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