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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聂晓强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天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晓强,运城市天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聂晓强,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运城市天瑞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玲,经理。被执行人王俊玲,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聂晓强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天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晓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