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剑斌盗窃刑��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剑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7)闽01刑更2594号罪犯徐剑斌,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秀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剑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赃款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8436元、马来西亚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2014)莆刑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剑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徐剑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剑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剑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徐剑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徐剑斌曾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惯犯。对其减���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剑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