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永付与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付,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1067号原告:李永付,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法定代表人:李明洲。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永付与被告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镇东郭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镇东郭村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永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占地费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被告为了建造配电室,需占用原告土地,经原、被告协商签订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11000元,原告负责将配电室建好,被告先支付现金9000元,随后再支付现金2000元;自2010年10月起被告每年支付占地费400元。后经原告对拖欠工程款2000元及占地费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新镇东郭村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新镇东郭村村委会因建造办电设施需盖房和占地,于2010年10月份与原告李永付协商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把房盖好,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元。被告预先支付现金9000元,随后再付剩余2000元;被告自2010年10月起每年支付原告占地费4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预先支付原告9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建造完成办电设施。对下余2000元工程款及占地费2800元(自2010年10月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面合同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且被告未出庭提出异议,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永付提供的书面合同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盖房和占地义务后,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原告下余工程款及占地费。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上述款项至今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下余工程款2000元及2010年10月至今的占地费2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永付建房款2000元;二、被告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永付占地款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俊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