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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存良、石家庄新星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张存良,石家庄新星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022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存良,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光华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张存良,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存良、石家庄新星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3元,减半收取1321.5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雨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