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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桂海、聂涛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海,聂涛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高桂海,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聂涛焕,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高桂海申请聂涛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1475号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聂涛焕应支付申请人高桂海案款22100元,承担执行费231.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21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聂涛焕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石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