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兴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兴法,左金红,徐兴杰,马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兴法,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左金红,女,汉族,1960年10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徐兴杰,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马荣华,女,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住泰安市泰山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兴法、左金红、徐兴杰、马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做出的(2016)鲁0911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11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徐兴杰位于泰山区望岳小区C区7#楼于9#楼之间营业房35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土地证号:泰土国用2013第T-04**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6月22日向申请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素本审判员 郑玉军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