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4024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兆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兆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024号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2号楼909室。法定代表人:曾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霞,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兆权。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兆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