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声国与李廷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声国,李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声国,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廷春,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声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虽扣留了被执行人李廷春在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但该款项支付时间未明确。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廷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也不知道被执行人李廷春的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12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