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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建与赵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赵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647号之一原告:张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告:赵林海,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原告张建与被告赵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建以“经法院立案调解,被告赵林海已归还原告张建借款14000元”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判员  唐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斯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