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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成勇申请执行紫保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勇,紫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勇,男,1965年8月25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被执行人:紫保发,男,1970年2月10日生,云南省新平县人,住云南省新平县。本院执行李成勇与紫保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紫保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租赁李成勇位于双柏县三江口石羊江边大沙坝的300亩耕地。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由申请执行人验收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