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连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连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6栋3层303室。法定代表人:高海涛,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连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付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连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连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连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连德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连德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