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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字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华古与李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古,李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字5258号原告:陈华古,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诚,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古诉被告李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华古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古撤回起诉。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