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辉北、莫愁等等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王辉北,莫愁,莫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被执行人:王辉北,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莫愁,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莫培琳,女,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辉北、莫愁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以(2017)沪0112执353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四处。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辉北、莫愁、莫培琳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莫愁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XXX弄XXX号XXX室、地下车库9号、1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