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靳华与郝顺谊、刘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华,郝顺谊,刘素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991号原告:靳华,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唐山市古冶区。被告:郝顺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刘素萍,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原告靳华与被告郝顺谊、刘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华于2017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靳华负担。审判员 胡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晓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