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103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自张、XX焕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自张,XX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芒市。法定代表人赵丽艳,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邵自张,男,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芒市。被执行人:XX焕,女,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自张、XX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邵自张的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