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破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松林、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松林,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破申9号申请人:王松林,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3362-8。法定代表人:王伟。申请人王松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住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报请本院,请求由本院管辖本案,理由为祥住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案审理难度大,且涉案项目地处滁州市,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利于推动案件的进展。本院同意肥东县人民法院的请求,并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申请人王松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祥住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松林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松林撤回对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审判长 罗 钢审判员 陈 思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兆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